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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王保国,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