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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海彬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彬,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彬,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涉县庄北环路21号。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宏,该公司总经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四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925743.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胡中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