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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莫秩深与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秩深,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秩深,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良,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庆波,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凯君,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莫秩深因与被上诉人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9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莫秩深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