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执民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纸业有限公司,大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金执民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刚。委托代理人朱巧萍。被执行人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民。被执行人周益民。被执行人大周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鹏轩。被执行人山东大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乃刚。被执行人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民。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周益民、山东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控了被执行人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东井巷9号房地产及其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安街68号、66号、6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我院首轮查封,但系其他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抵押物。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执协字第1号函,根据该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安街68号房地产移交给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安街60、号、66号房地产及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东井巷9号房地产,因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抵押物,本院已将该房地产处置权移交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还查控了被执行人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长天弄22、24、26号房地产、及其与被执行人周益民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华庭公寓6幢2单元402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均系其他法院案件中的抵押物,本院现无权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山东大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宁阳县城北老济微公路西的房地产,本院已将以陈刚为申请执行人的(2013)浙金执民字第131号、132号执行案件,全案委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和处置。本院还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对以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银行存款。以上事实证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陈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