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淑清缴纳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2号被执行人:徐淑清,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关于徐淑清缴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淑清应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淑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淑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关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