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沽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左玉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玉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宁国帅,王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左玉花,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住址:张北县张北镇宏昊宏怡嘉苑28号楼11.12商铺。被告:宁国帅,司机。被告:王尚飞,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左玉花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玉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左玉花负担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于景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