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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沽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左玉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玉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宁国帅,王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左玉花,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住址:张北县张北镇宏昊宏怡嘉苑28号楼11.12商铺。被告:宁国帅,司机。被告:王尚飞,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左玉花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玉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左玉花负担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于景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