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费虎、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费虎,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功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虎,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址。被告: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节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费虎、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