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马千乾诉兰冰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千乾,江勇,兰冰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211号原告马千乾,男,1976年1月11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挺,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勇,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兰冰洁,女,1979年3月1日出生。原告马千乾与被告江勇、兰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焕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千乾的委托代理人王挺,被告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冰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千乾诉称:江勇、兰冰洁系夫妻关系。马千乾与江勇、兰冰洁系朋友关系,兰冰洁由于购买车辆,向马千乾借款共计40万元。2013年3月30日马千乾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兰冰洁名下40万元。同日江勇向马千乾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项于1个月之内归还,但江勇、兰冰洁至今尚未归还上述欠款。现马千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江勇、兰冰洁向马千乾共同偿还40万元。被告江勇辩称: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偿还,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财产被兰冰洁私自转移,该借款为江勇、兰冰洁夫妻二人共同借款,借款目的是了为购买车辆。被告兰冰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其在2013年9月23日本院谈话时曾陈述:对于借钱的事情兰冰洁不知情,但是兰冰洁确实收到了40万元,因为江勇告诉兰冰洁这是买车的钱,打到兰冰洁的卡里;用这40万买车了,后来车卖了45万,这45万用于江勇、兰冰洁夫妻双方的生活消费和用于给兰冰洁的父母治病。经审理查明:江勇、兰冰洁于2013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江勇因购买车辆向马千乾提出借款40万元。2013年3月30日,马千乾将40万元汇入兰冰洁的农行账户。江勇向马千乾出具借款人为江勇、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30日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马千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用于购车,借款打到兰冰洁帐户xxx,开户银行xxx,一个月内归还”,但江勇未按期归还借款。庭审中,江勇陈述,因马千乾只有农行账号,为汇款方便,江勇让马千乾将40万元打入其妻子兰冰洁的农行账户,用借款所购车辆登记在兰冰洁名下;后江勇与兰冰洁产生矛盾,江勇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千乾因得知二人闹离婚,担心江勇还不了钱,于2013年6月中下旬要求江勇补签了本案《借条》。马千乾陈述,借款时其知悉江勇与兰冰洁系夫妻关系,出借款项时有转账记录及江勇的短信确认,江勇确实也购买了车辆,后因江勇、兰冰洁闹离婚,马千乾认为借款得不到保障,便要求江勇补签了《借条》。上述事实有《借条》、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打印)、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江勇出具的《借条》、马千乾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兰冰洁的陈述,可以认定马千乾与江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借贷关系形成于江勇、兰冰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江勇、兰冰洁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欠款,现马千乾要求江勇、兰冰洁共同偿还欠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勇、兰冰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千乾借款四十万元。如果江勇、兰冰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江勇、兰冰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霍焕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边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