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与常州正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正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43号原告: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晓飞。委托代理人:何建红。被告:常州正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正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依法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诸暨市富之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