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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玉宏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宏,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刘玉宏,男。委托代理人陈立勋,男,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九路。法定代表人董铁涛,所长。原告刘玉宏要求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