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韩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20岁,1993年3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村民。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诉字(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三星村“舒馨园”院子里,趁102室被害人徐改侠的房门未关在卫生间洗漱之际,偷走其挂在门口衣架上的一个棕色“鳄鱼”牌女式挎包,该挎包里有“秦龙牌”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秦龙牌”千足金黄金吊坠一枚。经鉴定,该被盗挎包价值200元,该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670元,该被盗黄金吊坠价值990元。案发后,所盗挎包已追退。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财物总值3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改侠陈述、证人翁金万证言可证,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供证可基本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对其本应依法从重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部分已追退,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延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