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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王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纪某,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薛峰,系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浙,系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王某2,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1、第三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