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任海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606号罪犯任海龙,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赤峰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任海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0)并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任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分级处遇为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海龙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