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民财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财保字第7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江,行长。被申请人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新华工业园双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景合。被申请人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赵辛庄路南。法定代表人吴建。被申请人张景合。被申请人李俊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因被申请人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被申请人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银行存款3022478.9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绿源蜂业饮料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银行存款3022478.9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