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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仕梅与周荣强、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梅,周荣强,陈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吴仕梅。被告周荣强。被告陈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梅与被告周荣强、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