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仕梅与周荣强、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梅,周荣强,陈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吴仕梅。被告周荣强。被告陈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梅与被告周荣强、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