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波与许延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许延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刘波,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延兴,男,住济南市。原告刘波因与被告许延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震,被告许延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波诉称,2011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聘请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佣金。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80000元。被告许延兴辩称,1、原告没有按照协议完成全部工程,只干了一个多月,从2011年8月25日至10月10日左右;2、原告所述工程至今没有完工,并给被告造成损失。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8月25日,原告(即乙方)、被告(即甲方)签订聘请协议,约定:1、甲方聘请乙方为济南职业实训基地绿化工程技术负责人;2、聘用期至工程竣工资料审报结束止;3、自协议签定至工程资料审报结束甲方付乙方聘用金人民币八万元,乙方进场一月内付一万,年底付二万,资料结束付五万;……。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开始工作。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已按协议完成全部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称原告在协议签订后进场工作至2011年10月10日左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聘请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即开始工作,但其无证据证实按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工作,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佣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在原告进场工作后支付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延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波佣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负担17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 进人民陪审员 陈乃文人民陪审员 米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