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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凤凰广告公司)诉被告邱正建广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邱正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商丘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华商世贸**楼。原告代理人倪陟,男,被告邱正建,原告商丘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凤凰广告公司)诉被告邱正建广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国营、人民陪审员许秀亭参加评议,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火凤凰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倪陟到庭参加了诉讼。邱正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火凤凰广告公司诉称:被告2008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郑州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户外广告合同二份,合同约定,原告在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华商酒店楼顶大牌替被告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仅支付了20000元广告费。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广告欠款,被告至今未付。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广告欠款50000元及违约金2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邱正建立即偿付原告广告费15000元及违约金10500元。被告邱正建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户外广告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户外发布广告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证据二,照片一张,证明原告按户外广告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发布广告的义务。证据三,工商查询单,证明原告单位名称由商丘市火凤凰公交广告营销有限公司更名为商丘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被告邱正建未提交证据。被告邱正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经庭审查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5月15日被告邱正建与原告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在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华商酒店楼顶为郑州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合同执行期为六个月。合同金额为35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现金20000整,余额在2008年7月10日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5000元整。原告在给被告发布二十个候车亭广告,发布时间为三个月,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支付广告发布费用,预付款超过十五天未到帐,则视为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未支付到期款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拆除其发布的广告。乙方应保证广告画面的清洁与完整,保证按期发布广告,重大破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修复并相应延长发布期。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在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华商酒店楼顶为郑州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义务。被告邱正建于2008年6月25日支付给原告20000元广告费,按合同约定被告尚欠15000元款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火凤凰广告公司与被告邱正建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偿付拖欠的广告款及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正建偿付原告商丘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5000元及违约金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财产保全费730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邱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许秀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