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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庄民破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庄河市水泥厂申请破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庄民破字第2-2号申请人: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2013年12月6日,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庄河市水泥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水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日东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