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庄民破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庄河市水泥厂申请破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庄民破字第2-2号申请人: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2013年12月6日,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庄河市水泥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庄河市水泥厂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水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日东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