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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志荣与陈丽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荣,陈丽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荣。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瑛。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上诉人吴志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志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志荣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志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由吴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