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龙豹与贺敬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龙豹,贺敬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初字第696号原告梁龙豹。被告贺敬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龙豹诉被告贺敬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龙豹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龙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龙豹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