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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龙豹与贺敬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龙豹,贺敬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初字第696号原告梁龙豹。被告贺敬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龙豹诉被告贺敬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龙豹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龙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龙豹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