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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4号案件移送函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齐塑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路117号,故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审理,请查收。附:案件卷宗一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