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商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利益染织厂,蔡云鹿,陈浓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利益染织厂,蔡云鹿,陈浓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0352号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瑞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江、陈婷,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利益染织厂,住所地无锡市石塘湾市镇东。法定代表人陈浓娣。被告蔡云鹿,男,汉族。被告陈浓娣,女,汉族。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农商行)诉被告无锡市利益染织厂(以下简称利益厂)、蔡云鹿、陈浓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农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利益厂;贷款于2012年12月17日发放240万元,于次日发放270万元,于2013年2月1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510万元未归还,期内利息已归还至2012年12月20日;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款到期前按期内利率计收复利,此后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利益厂应承担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1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利益厂以名下石塘湾镇五村大桥堍的厂房(第3、7、16幢除外)及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蔡云鹿、陈浓娣为利益厂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利益厂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利益厂立即向无锡农商行归还贷款本金51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5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逾期罚息(以5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1万元。2、对利益厂的前述第1项债务,无锡农商行有权以利益厂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02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相应的锡惠他项(2011)第4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利益厂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蔡云鹿、陈浓娣对利益厂的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利益厂、蔡云鹿、陈浓娣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农商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担保书、借款借据、业务凭证、委托合同、协议、进账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利益厂、蔡云鹿、陈浓娣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利益染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1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5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逾期罚息(以5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1万元。二、对无锡市利益染织厂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市利益染织厂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02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以及相应的锡惠他项(2011)第4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市利益染织厂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蔡云鹿、陈浓娣对无锡市利益染织厂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4090元,由被告利益厂、蔡云鹿、陈浓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陶 玉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菊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