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饶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明,饶某芳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陈某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饶某芳,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饶某桥,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父亲。原告陈某明诉被告饶某芳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斌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明,被告饶某芳及法定代理人饶某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明诉称:请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请求判决被告退还礼金6599元人民币及礼品则现2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但在原告10月3日离开家乡回珠海单位上班之后,被告便于10月6日以娘家收稻子为理由返回娘家至今一直在娘家生活,再也没有返回夫家,即使原告回到始兴,被告也避而不见,期间原告和被告在电话沟通中,原告发现被告很多现实想法和对将来的生活打算都让原告不可理解,让原告更加无法接受的是,���告在婚前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自己曾经受过前段婚姻的刺激,而婚后却自诉自己曾经受过前段婚姻的刺激,而婚后却自述自己曾经在乐昌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精神病史,而且至今还一直都在服用药物治疗,并且坦言自己由于有精神疾病而无法务工和照顾家庭。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是经媒人介绍认识,仓促完婚,婚前感情基础基本没有,且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差别很大。双方没有任何共同的语言,而且原告是肢体残疾人士,工作和生活都要比常人超出很多的不稳定和艰难,而且原告还有一个女儿,以及赡养家中两位老人,原告对于被告对未来生活方式和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无法接受,所以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却要原告以经济为理由要挟,方可同意离婚。原告觉得被告以及被告父母对这次的婚姻具有欺骗性,婚前隐瞒病史,婚后提出无理要求,所以只好诉求法院���够尽快审理,原告为了这次婚姻已经负债累累,恳请法院能够出于对残疾人士的怜悯和关怀,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和物品折现款的诉求。原告陈某明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和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残疾人证,证明原告的身体情况;3、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4、一份证明,证明被告和她父亲的身份关系;5、户籍证明,(被告家庭成员)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被告饶某方辩称:我结婚前讲过我有刺激性的神经病,我也不知道对方为什么不好好考虑,对方受过高等教育有理由不知道吗?做介绍的人也和原告讲过上述情况并告诉过他。被告饶某芳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和当庭提交的证据有:2份药盒子,一个是奋乃境片,另外一个是利赔酮片,证明婚后受到刺激。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治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陈某明与被告饶某方都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债权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6599元及礼品折现2000元人民币。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买给被告的一枚戒指1424元可以放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回礼金6599元及礼品折现2000元人民币,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买给被告的一枚戒指1424元,表示放弃,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