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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林传标与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标,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林传标。被告: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花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标诉被告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传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