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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9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远芬与被告吴修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芬,吴修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9010号原告黄远芬,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修峰,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远芬与被告吴修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远芬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