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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朝水与方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水,方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201号原告:吴朝水。委托代理人:左文辉,浙江一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益鸯,浙江一剑(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樟荣。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水与被告方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吴朝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