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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吴中南、武汉市天宝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吴中南,武汉市天宝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区工业园法堤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中南被执行人:武汉市天宝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和平大道958号。法定代表人:喻细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中南、武汉市天宝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武汉天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2003年12月1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武汉市天宝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天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债务应由民称变更后的武汉天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武汉天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