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庆平与郑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平,郑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平,个体。被执行人郑洪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