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飞,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王小飞。委托代理人董文燕,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歌,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现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辉,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小飞诉被告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飞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小飞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王小飞。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亚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