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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国政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政,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政,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洪贺,农民。系刘国政的父亲。被执行人刘超,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刘国政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国政10000元。刘超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刘国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超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刘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已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