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娟与朱海健、张璞、戴晓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娟;朱海健;张璞;戴晓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娟。委托代理人徐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璞。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喻显梅。原审被告戴晓春。委托代理人陆新华。上诉人徐娟因与被上诉人朱海健、张璞、原审被告戴晓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娟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徐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