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刘某,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路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10月29日,原、被告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4年7月18日,二人生儿子路某甲。10多年前,二人开始因夫妻感情问题生气、吵架,甚至打架。2009年秋天,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独自外出不归,至今去向不明。路某甲已成年,不需抚养。两人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纠纷。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29日,原、被告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4年7月18日,二人生儿子路某甲。多年前,因夫妻感情问题,二人开始生气、吵架、打架。2009年秋天,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独自外出不归。路某甲已成年,不需抚养。两人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纠纷。原告拒绝调解和好。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原告堂姐刘某甲及原告同学王某有关“近几年,刘某与路某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甚至打架,路某于2009年独自外出,至今不归。”的当庭证言,本院调查被告母亲许某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多年不好,被告外出去向不明,不尽夫妻义务已近五年,原告提出离婚,且拒绝调解和好,这说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恒志陪审员 代保英陪审员 罗振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运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