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梁虹吉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福,梁虹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60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委托代理人:李凯,个体业户。被执行人:梁虹吉。本院所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梁虹吉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对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71号裁决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71号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