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付与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付,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行初字第10号原告唐付。委托代理人吴小薇,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桂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考海,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吉辉,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桥头派出所工作人员。原告唐付诉被告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丽华审 判 员 李迎红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苘俏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