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某财产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临刑执字第163号胡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缴纳罚金款人民币五千元,现被执行人胡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胡某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