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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阳某,阳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阳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阳某,男,汉族,199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阳甲,男,汉族,1995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阳甲、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