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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永强与邵占平赔偿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强,邵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程永强。委托代理人谷焕女,系申请执行人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邵占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占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