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被告谭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连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