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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杏东与金忠栲、方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杏东,金忠栲,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88号原告:叶杏东。委托代理人:李凌峰。被告:金忠栲。被告:方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杏东与被告金忠栲、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就借款归还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叶杏东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杏东负担。审判长应岚人民陪审员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  小  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