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中心与张国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中心;张国红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刘中心,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国红,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心诉被告张国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心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