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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中心与张国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中心;张国红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刘中心,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国红,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心诉被告张国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心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