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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龙龙与韩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龙,韩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3号原告赵龙龙。被告韩斌。本院在审理赵龙龙诉韩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