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春。委托代理人徐渊峰。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