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富及第三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焦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焦富,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焦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桂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满,该公司经理。被告焦富。第三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李来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利,该公司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衡立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焦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富及第三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焦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富及第三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焦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焦富及第三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焦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