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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姜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姜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拥辉,行长。被告姜力,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告姜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周建波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