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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小虎、与王龙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虎,王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虎。被执行人:王龙山。本院在执行徐小虎与王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小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