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小虎、与王龙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虎,王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虎。被执行人:王龙山。本院在执行徐小虎与王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小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