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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邹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09-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联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联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印建国;李淑英;张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邹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7339-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鼎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鲁仲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联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64335-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印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10420-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园区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印建国。被告李淑英。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联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印建国、李淑英、张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州市联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印建国、李淑英、张明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韦云飞代理审判员  葛建芬人民陪审员  吴宝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