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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胡根良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义刚,胡根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16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义刚,别名柳毅刚,男,195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卫新,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根良,男,1966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义刚及其辩护人王卫新、被告人胡根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柳义刚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外联部部长(大校军衔)、被告人胡根良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外联部参谋(上校军衔),与被害人陈×(男,42岁)结识后,以授权陈×设立安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由,与陈×签订承包协议书,欲骗取陈×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在本市海淀区国家建材局南辅楼504室内,与被害人陈×商谈协议时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定罪处罚。被告人柳义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应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非诈骗罪。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柳义刚认罪态度较好;且行为应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非诈骗罪,同时考虑到其并未骗取到被害人的钱财,故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胡根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在案发前并不知道是在冒充军人,也不清楚收取被害人500万保证金的事情。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柳义刚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外联部部长(大校军衔)、被告人胡根良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外联部参谋(上校军衔),与被害人陈×(男,42岁)结识后,以授权陈×设立安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由,与陈×签订承包协议书,欲骗取陈×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在本市海淀区国家建材局南辅楼504室内,与被害人陈×商谈协议时被民警抓获。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柳义刚的供述,证实其曾供称,其和胡根良都不是军人,其对外自称是安通建设公司的外联部负责人,大校军衔。胡根良对外自称是安通建设公司的参谋,上校军衔,是其助手。2009年9月间,其听说内蒙古听涛水库要开工,就以安通公司的名义与听涛水库签署了一份挖掘土方的协议,后其准备将这工程转让出去从中收取管理费。后其经朋友介绍认了名叫穆桢子的女子,后穆桢子给其介绍了一个姓晋的男子跟其谈承包听涛水库工程的事情,其向姓晋的男子提出需要交2000万元的保证金。为了不让对方怀疑其身份,2012年11月初由其出资让胡根良在海淀区国家建材局南配楼504号租了间办公室,其找做假证的人做了一个”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地方项目协调办公室”的牌子和一张”武警交通指挥部”的组织构成图挂在办公室里,2012年11月6日下午姓晋的男子带着一男一女来其租的办公室跟其谈合同,结果在谈的过程中对方好像看出其二人身份有问题没细谈就走了。2012年10月间其朋友邢×对其称他的一个叫陈×的朋友想委托其帮忙在河南成立一个安通公司河南分公司,其同意了,后就和陈×见了两次面,和陈×谈好在河南帮他开设安通分公司并任命他为河南分公司的总经理,由陈×出500万元的施工安全保证金,以后每年分公司经营总额的0.8%要上交给安通总部,这些条件陈×都同意了。后陈×来北京办理相关手续时其将胡根良介绍给了陈×,称胡根良是胡上校,是其参谋。后其与胡根良给了陈×一份任命陈×及他的员工为安通公司河南分公司各个部门领导的任命书,及一份安通公司关于成立安通建设河南有限公司的通知书,这些都是其找做假证的人办的。2012年11月8日陈×来其租的办公室内谈开设分公司的细节准备签署合同时,其与胡根良就被警察抓了。胡根良是三年前通过朋友认识的,知道其真实身份,他的假军官证是其给他做的。从其家中起获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也都是其找做假证的人做的。2、被告人胡根良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12年11月初由其出面租了海淀区国家建材局南配楼504室,后柳义刚拿来了一个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地方项目协调办公室的牌子和一张安通公司的机构图挂在租的办公室里,当时柳义刚告诉其以后如果公司有客人来他不在其就帮着接待一下,并告诉其向客户介绍自己身份时要说自己是安通公司外联部的胡参谋,是上校军衔。后柳义刚又给了其一个外皮是警官证但里面是军人信息的证件,其当时就知道这个证件是假的但也没说什么。柳义刚对外自称是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外联部负责人,大校军衔。其对外就按照柳义刚教的自称是安通公司的参谋,上校军衔,是柳义刚的助手租了房子没几天有个姓穆的女子带着几个人过来谈内蒙古那边的水库业务,当时跟对方见面时柳义刚就向对方介绍称其是他的助手胡参谋,上校军衔,之后其就去了别的房间,柳义刚具体怎么跟对方谈的其不清楚。2012年11月8日一个姓邢的男子带着几个人到其办公室谈业务,后在双方准备签合同时警察来了将其和柳义刚都抓了。当时柳义刚还对姓邢的男子介绍称其是他的助手胡参谋,上校军衔。其和柳义刚开设的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地方项目协调办公室是假的,就是想借用安通公司的名声多揽一些工程。其没有和柳义刚商量过骗人的事,柳义刚也没有对其提过要给其好处的事。其知道柳义刚就是个到处揽工程的,并不是军官。3、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邢×,后邢×对其称他认识安通公司的柳义刚大校,这个柳义刚是安通公司的外联部部长,能量很大,可以为其介绍些工程。其知道安通公司是武警总部下属的一家非常有名的大型企业,就让邢×帮忙联系一下能否让安通公司授权其在河南开设分公司。2012年10月下旬某日邢×带其在重庆见到柳义刚,后又将柳义刚请到河南进行招待,柳义刚同意了在河南由其组建安通分公司,并让其到北京办手续。其到北京后经柳义刚介绍认识了胡根良上校,当时柳义刚介绍胡根良是他的参谋。后柳义刚、胡根良给了其一张安通公司任命其为河南安通分公司总经理的任命书,还与其签了份协议书,内容是其要交纳500万元的担保金,每年公司营业额需上交5%,其就可以用安通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2012年11月8日柳义刚、胡根良约其去他们的办公室谈合同,在二人向其索要500万元保证金时警察来将柳义刚、胡根良抓了。4、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其系武警交通指挥部(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局工程师,负责公司经营方面的招标和竞标。2012年11月5日其朋友泛华国际的副总晋先生打电话,称他的一个朋友向他介绍了一个内蒙古听涛水库的项目,来谈这个项目的人自称是安通建设集团的,他们集团中标了,想把这标分包出去,但分包商要交4000万元的保证金。晋先生问其安通公司是否中了这标。经其查证,其公司并未参与此项工程的竞标,就意识到这几个人可能是假军人诈骗的。后其让晋先生于2012年11月6日带其去了那几个人位于海淀区甘家口住建部南配楼504室的办公室,进屋后看到屋内挂着武警交通指挥部的部门人员组织体系图,其一看就是假的,上面好多领导的名字是不对的。屋内还挂着假的安通建设集团的牌匾,真的在其公司内挂着。接待其的是一个自称叫柳义刚的人,该人自称是安通公司的外联部部长,大校军衔。而其公司根本就没有这个部门,也没有这号人。该人还向其介绍了他的助手,外联部的胡参谋,胡参谋自称是上校警官。后他俩拿出安通集团的中标合同,其一看上面的章都是假的。后其几人找了个借口就离开了,而后就向武警总部保卫部报案了。5、证人邢×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柳义刚,当时他自称是安通公司外联部部长,大校军衔,后其见他坐飞机都使用军官证就相信他了。陈×想在河南成立安通公司河南分公司,其帮忙牵线介绍的陈×与柳义刚认识,当时介绍柳义刚是大校军官。后柳义刚去郑州考察,陈×热情接待了他。到了2012年11月初柳义刚说成立分公司的事就差盖章了,并任命了陈×为分公司的经理。柳义刚当时提出要陈×先交500万元作为安全保证金,并要将分公司每年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安通公司总部。2012年11月8日其和陈×在柳义刚的办公室谈合作的事情时警察来了,将柳义刚和胡参谋都给抓了。其不知道胡参谋的姓名,他自称是安通公司的参谋,上校军衔,柳义刚说过胡参谋是他的助手。6、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初将国家建材局南辅楼504室租给胡根良,当时他自称把房组来用于武警安通公司办公,其还见过柳主任,胡根良介绍他称是武警交通支队的。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7日徐×报案称有人在海淀区国家建材局南辅楼504室冒充武警诈骗,后民警于2012年11月8日将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抓获归案。8、搜查笔录、起赃经过及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证实民警于2012年11月8日在海淀区国家建材局南配楼504室将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抓获时当场从被告人胡根良处起获武警警官证1本;在抓获地点起获”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地方项目协商办公室”的牌子1个及”关于成立安通建设河南有限公司的通知”1份等物;后民警在被告人柳义刚的暂住地起获多件武警制服、安通公司公章6枚、安通公司营业执照18本及安通公司银行账户证明等物。经鉴定,上述有关安通公司的涉案物品及文件均系伪造。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的基本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柳义刚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胡根良对上述控方部分证据均提出异议,其质证意见同其辩解。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柳义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应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除骗取财物外,还包括政治荣誉、职务待遇等其他非法利益,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柳义刚虚构军人身份,欲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人民币500万元的保证金,而不涉及损毁军队的声誉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目的仅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不涉及其他的非法利益。因此,被告人柳义刚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被告人柳义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胡根良所作的无罪辩解,法庭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均能证实二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行骗的事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多名证人的证人予×,对被告人胡根良所作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柳义刚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交代其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胡根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对被告人柳义刚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根良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柳义刚、胡根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义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根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晟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