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6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6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负责人雷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某,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房屋。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黄红毅代理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