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恢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庞伯洲与被执行人罗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伯洲,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恢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庞伯洲,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罗丹,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庞伯洲与被执行人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0)外民一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伯洲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庞伯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丹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罗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未履行标的为74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外恢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庞伯洲如发现被执行人罗丹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苏长友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