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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申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马汉林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汉林,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申字第5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汉林,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张炎,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张坚刚,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复兴楼。法定代表人:侯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新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马汉林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张 娅代理审判员  潘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扬明 来源:百度“”